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任职的条件

2024-05-08 08:18

1. 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任职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任职的条件

2. 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任职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超文律师

3. 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5年内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3、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形,如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4. 高管的任职资格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采取了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高管的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法律对他们有更多、更为具体的规则要求,其中特别体现在对他们的禁止性规定方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对股东的司法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足可见,其实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要求的还是比较严格的,毕竟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规划等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一点就不用说了,主要是之前如果该高管所担任的公司经营不善或者高管本人不遵守国家法律制度的,都禁止任公司高管的。

5. 高管的任职资格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相应人员的选任需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高管的任职资格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6. 高管的任职资格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相应人员的选任需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7. 公司法高管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评析〗任职资格即任职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第一款为消极条件,法定五种消极条件。由于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第二款作了遵守强调,否则为无效。第三款属于第一款的进一步适用。从资质水平角度,证券公司高管应当符合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2005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评析〗新增法条。忠实义务--信托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究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大陆法系公司法基于委任关系、英美法系公司法基于信托关系导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其产生的根源也是基于信托关系及委任关系,对于不同的主体,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忠实义务要求不为某些行为,属于消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保证为一定行为,属于积极义务,两者结合方可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利用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经管、经手的权力。收受贿赂--收受财物,包括财产性的或非财务性的不正当利益。侵占公司财产--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公司法高管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8. 公司法高管人员任职条件是什么,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4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以上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注意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针对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实践中的董事单位,我们认为他也是选派自然人充当董事,所以应当也视为白然人,此外,第(2)项中前一个未逾5年有具体的罪名条件,后一个未逾5年,只要求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具体的罪名条件。